安 徽 省 卫 生 厅
卫科秘〔2009〕320号
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
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
各市卫生局,省直医疗卫生单位:
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科教发﹝2009﹞75号《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现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。
一、提高认识,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
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,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、控制措施,并将甲型H1N1流感病毒纳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,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对甲型H1N1流感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。实验室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《通知》要求,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对从事实验室工作的相关人员加强生物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,增强生物安全意识,严格执行操作规程,防止实验室感染。开展甲型H1N1流感相关实验活动的,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《通知》要求进行,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。要加强对标本保存、运输的管理,确保标本的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。运输甲型H1N1流感标本要严格执行卫生部第45号令以及我厅皖卫科〔2006〕28号文件规定。实验室相关废弃物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。
二、加强对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相关培训和督查
各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,加强对本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,尽快开展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实验活动专业技术培训、生物安全培训和药物使用培训等,并于近期对实验室所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。
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(设在省疾控中心)要加强对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,加大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力度,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加强对各市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甲型H1N1流感实验活动专业技术、实验室生物安全和防控知识等相关培训,并及时组织开展督查,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。
二0 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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